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计量行为合规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强化计量管理,规范计量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在居民水电气经营管理中开展的计量活动。

本指南所称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是指提供城镇居民供水、供电和供气等基础设施和服务,负责建设和维护城镇居民供水、供电和供气等基础设施,并向居民用户提供相应服务的企业。

本指南所称计量器具,是指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所管理的,具有固定安装地点,用于贸易结算的城镇居民水电气用量测量的民用水电气表。

本指南所称计量行为合规,是指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的居民水电气经营管理行为应符合计量管理和水电气行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计量技术规范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自觉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计量法律法规规章、计量技术规范及标准,制定完善企业计量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依法依规采购、安装、维护、管理和使用计量器具,及时响应和处置用户投诉等。

第二章  计量管理制度建立

第四条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建立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计量管理部门和岗位职责,确保依职尽责,责任到岗。计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计量管理部门和岗位职责、计量宣贯培训制度、计量器具管理制度、计量器具台账档案管理制度、计量数据监测制度、计量风险评估及预警制度、计量投诉和纠纷处置制度等。

第五条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建立完善计量宣传、培训和考核制度,定期组织下属分公司、计量管理部门及员工开展计量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和企业规章制度等宣贯培训和考核,并合理运用培训考核结果。

第六条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开展诚信计量体系建设,践行诚信计量公开承诺,公示计量管理制度以及计量器具生产、检定、使用等状态信息,规范计量器具使用,落实维护计量器具性能可靠、量值准确的主体责任,营造公平交易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七条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在选购计量器具时,应当依法选择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计量器具,并保留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计量器具使用年限。不得选购和使用未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与型式批准不一致的计量器具。

第八条  居民水电气表实行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在计量器具安装使用前登记造册,主动报当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向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方可安装使用。不得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

第九条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建立计量器具入库核查制度。在计量器具入库时,检查核对计量器具外观是否完好、与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是否一致、检定合格印证是否齐全、铅封是否完整、铭牌标识是否清晰等,并建立入库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一律不得入库。

第十条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按照水电气表存放要求,合理设置环境控制设备,确保存放环境符合温湿度、防尘防潮、防腐蚀、防震动等要求,可用专用货架分类存放,避免因存放不合理导致计量器具失准、损坏等。

第十一条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建立计量器具领用出库登记制度,建立领用出库档案。领用方应当核验计量器具外观是否完好、检定合格印证是否齐全、铅封是否完整、铭牌标识是否清晰等,并签字确认或记录。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一律不得出库。

第十二条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规范安装计量器具,避免出现因安装问题影响计量器具的准确性。

第十三条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对计量器具进行定期现场检查,如检查中发现计量器具损坏、故障等问题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告知用户,非人为损坏的应及时为用户免费更换合格的计量器具,并对更换前后的表具读数进行确认。因计量器具损坏、故障等问题造成用户水电气费多计多收的,应按规定退赔多收费用或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四条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使用期限,提前制定和公布轮换计划,评估轮换风险,建立轮换舆情监测和投诉处置制度,同时向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有序开展计量器具轮换工作。轮换计划、轮换方式以及轮换计量器具相关信息应及时采取在轮换区域(社区、小区)公示、定向短信提醒或公众号推文等方式让用户知悉,并主动协同属地街道、物业等单位做好轮换方案宣传工作。同时,在轮换过程中要注意关注用户反映,及时做好用户质疑解答,化解矛盾。在轮换过程中发生计量投诉的,应当依规快速处置。

第十五条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建立计量器具报废制度,对到期轮换、故障更换、失准更换的计量器具进行登记造册,实施销毁或报废处置。

第四章  计量器具台账管理

第十六条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计量器具台账,并实施动态更新管理。定期组织开展计量器具台账检查,确保计量器具从采购到报废全过程可追溯。计量器具相关档案台账数据应及时归集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计量器具使用年限。

第十七条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台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计量器具采购台账,如计量器具生产厂家、型号规格、出厂编号、型式批准证书编号、出厂日期、采购日期及合同编号等。

(二)计量器具检定台账,如计量器具出厂编号、检定机构名称、送检日期、检定日期及有效期、检定结果、不合格计量器具处置情况等。

(三)计量器具入库出库台账,如计量器具出厂编号、入(出)库时间、数量、入(出)库状态、入(出)库经办人员等;

(四)计量器具安装台账,如安装地址、安装日期、计量器具出厂编号、出厂日期、检定日期及有效期、安装人员、安装状态等;

(五)计量器具轮换台账,如安装地址、计量器具出厂编号、出厂日期、检定日期及有效期、轮换后计量器具出厂编号、出厂日期、检定日期及有效期等;

(六)计量器具报废台账,如计量器具名称、出厂编号、检定日期及有效期、报废日期、报废原因、报废处置情况等。

第五章  计量数据归集和监测

第十八条  鼓励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建立水电气计量信息化管理系统,对计量器具、计量制度、计量人员等实行信息化管理,推进计量数据与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实现数据对接和共享。

第十九条  鼓励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开展用户结算数据日常监测比对分析。对于出现结算数据异常的,应当逐级报告、审核,同时与用户联系沟通,排查是否出现计量器具失准或设施故障等,并将排查结果和解决方案及时告知用户,经用户同意后,上门服务。

第六章  计量纠纷处置和风险监测

第二十条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建立计量投诉处理机制,主动公开投诉方式、投诉渠道和投诉电话,及时受理、登记计量投诉信息,主动了解情况并进行核查,妥善快速处理。

第二十一条  计量投诉处理中对核查结果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经双方协商后依法依规申请计量仲裁检定。仲裁检定期间公用企业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临时替换,不得影响用户水电气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计量投诉和舆情研判,建立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机制,对于计量投诉或舆情集中区域、反复发生区域等要加大监测力度。

第二十三条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建立计量舆情监测及快速响应机制,对于因计量器具故障、失准、轮换、更换等引发的舆情要主动、快速、妥善应对,避免舆情大范围扩散引发不良社会影响。对于重大舆情事件应在12小时内向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农村供水供电供气的公用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开展的涉及计量相关活动可参照本指南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计量行为合规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强化计 …

筑基新质生产力 十大产业领域将加强计量支撑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的《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行动方案(2025-2030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正式对外发布。《行动方案》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量子科技、集成电路、仪器仪表等10个重点产业领域,系统梳理了各产业领域亟需解决的关键共性计量技术、主要攻关方向和建设目标,着力解决从前沿技术研发到产业应用的全链条计量问题,为产业高质量发展筑牢计量根基。

  《行动方案》明确,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集项目立项需求,并建立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项目库,围绕重大计量需求梳理形成一批重点项目,依托重点单位进行协同攻关,切实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关键计量难题,加快推动项目成果快速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对于《行动方案》出台的背景,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当前,我国产业领域仍存在大量“测不了、测不全、测不准”的突出问题。企业受限于技术研发和资源能力不足等原因,难以独立开展相关计量测试能力的建设并解决相关问题。各级计量技术机构、科研院所虽然具备一定的计量基础,但对实际产业需求了解掌握不够,无法更加精准、有效地开展技术攻关和技术服务。产业计量需求与计量供给不充分、不全面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亟需从国家层面加强统筹协调和规划布局。为此,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了《行动方案》,旨在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计量瓶颈,打通能力建设、计量研发、应用验证与产业落地的全链条,不断提升产业计量供给能力。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10个重点领域的确定代表了我国产业发展的前沿方向,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关键。这些领域的确定,是基于多维度的综合考量。一是围绕国家战略导向,契合党中央、国务院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自立自强的总体部署;二是聚焦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核心领域,如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等,这些领域的突破将催生全新的产业生态与商业模式;三是满足现实产业需求,立足解决当前产业发展中的“卡脖子”问题,如集成电路、仪器仪表领域长期依赖进口,亟需通过强化计量支撑实现技术赶超。

  据介绍,为推动《行动方案》顺利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坚持问题和需求导向,在项目布局上优先支持填补国内外空白、突破制约产业链关键问题、保障产业数字化转型的计量能力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库作用,在项目遴选、立项、实施过程中,多听取有关科研机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争取将重点项目的有关内容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的“十五五”规划及重点专项实施方案中,同时积极探索多元项目支持机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的《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行动方案(2025-2030年)》(以下 …

市场监管总局:以计量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11月24日,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计量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围绕加强政策扶持、征集企业需求、支持科研创新、加大服务力度、加强平台建设、助推节能降碳、支持计量“走出去”以及加强人才培养8个方面,提出系列政策措施,旨在进一步发挥计量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支撑保障作用,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备受关注的科研创新方面,《措施》提出,鼓励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承担计量科技创新任务,鼓励开展计量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和应用创新,推动计量科技成果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和转化。围绕前沿技术创新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积极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承担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重点项目任务。帮助重点产业民营经济组织解决生产流程、质量控制、科研创新等方面遇到的计量难题,助力产品质量提升。支持仪器仪表民营经济组织分批参与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计量测试评价和应用验证。

  在加强政策扶持方面,《措施》强调要广泛听取民营经济组织意见建议,建立常态化交流机制和重点产业计量需求快速响应机制。优化计量行政审批服务,压缩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时间。

  《措施》还提出发挥大型企业带动作用,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共享计量科研基础设施、测量仪器设备、计量实验室和计量数据等资源,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一揽子的计量支持。

  《措施》同时明确,搭建国产计量仪器装备出口供需对接信息服务平台,推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互认制度,扩大互认范围,增加指定实验室,为民营经济组织产品出口提供服务,实现“一次测试、一张证书、全球互认”。

  此外,《措施》提出在“中国计量云课堂”开设民营经济培训专区,加快民营经济组织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支持民营经济组织计量专业技术人才参与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将采取有力举措,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不断提升民营经济组织计量能力和水平。

  11月24日,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计量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若干措施》(以下简称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上海市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的批复

原文如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上海市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的批复

沪府〔2025〕6号

市国资委:

  沪国资委〔2025〕4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组建上海市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请市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合规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等手续。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6日

原文如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上海市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的批复 沪府〔2025〕6号 市国资委: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建设国家计量仪器装备测试评价实验室的通知》征求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推动计量仪器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总局拟在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基础上,着力建设国家计量仪器装备测试评价实验室(以下称“国家计量测评实验室”)。为此,计量司组织编写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建设国家计量仪器装备测试评价实验室的通知》,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计量仪器装备是用以直接或者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测量系统、仪器仪表、量具、测量传感器、测量软件、测量程序、测量模块等的总称。国家计量测评实验室聚焦企业对计量仪器装备概念验证、样机试验、中试验证、定型鉴定、可靠性试验等需求,开展基于市场需求的型式试验、测试、诊断、评估等测评工作,和/或执行支撑法制计量的型式评价任务,推动计量仪器装备产业创新发展,助力计量仪器装备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制造强国建设部署要求和计量仪器装备产业发展需求,合理布局、优化结构,统筹建设国家计量测评实验室,并统一命名为“国家计量仪器装备测试评价实验室(单位简称)”,其可开展的具体测评项目、相关计量仪器装备名称在证书附件中显示。
 
  (一)优化整合现有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自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新建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的申请。现有(含批筹)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所在单位要在现有(含批筹)型式评价项目外,坚持需求导向、场景牵引,加强计量仪器装备测试评价能力建设,要求具有符合批筹要求的新增测试评价项目(非型式评价项目)。总局将分批对现有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进行评估,符合前述要求的纳入国家计量测评实验室统一管理。至2027年底仍未符合要求的,可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相关项目的型式评价授权。
 
  (二)申请新建国家计量测评实验室的条件。申请建立国家计量测评实验室,开展测评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标准、测量装置、检测装置,有与其开展相关测评活动相适应的场地、环境、设施、制度和人员。新建申请可不申请型评项目,但应有型评目录之外的测评项目。申请开展型式评价项目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国家计量测评实验室建设程序。申请建设国家计量测评实验室,应由拟建实验室技术依托单位通过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向省级人民政府进行汇报,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市场监管总局正式提出筹建申请;也可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企业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筹建申请,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正式申请。总局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现场调研评估,并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决定是否同意筹建。技术依托单位完成筹建任务,按程序向总局提交验收申请。总局组织专家组对筹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评估通过的,批准建立国家计量测评实验室,并明确其可开展测试评价的计量仪器装备项目;评估未通过的,按要求整改或取消筹建资格,整改期一般不超过1年。
 
  国家计量测评实验室申请调整计量仪器装备测试评价项目的,由实验室技术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参照前述程序实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

四部门联合发布实施意见,力促数据标注产业高质量发展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数据标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数据〔2024〕1822号),旨在通过深化需求牵引、增强创新驱动、培育繁荣生态、优化支撑体系等措施,推动数据标注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数据标注产业是对数据进行筛选、清洗、分类、注释、标记和质量检验等加工处理的新兴产业,对于提升数据供给质量、推动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该实施意见明确了数据标注产业的发展目标和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促进数据开发利用、赋能经济社会发展为主线,着力培育数据标注新业态,构建产业国际竞争新优势。

  在深化需求牵引方面,实施意见提出释放公共数据标注需求和挖掘企业数据标注需求。通过深化人工智能在政务服务、城市治理、乡村振兴等领域的应用,编制公共数据标注目录,依法依规有序推动公共数据标注与开发利用。同时,支持数据要素赋能产业转型升级,深挖企业生产管理全流程数据标注需求,实施“国有企业数据效能提升行动”,加强交通、医疗、金融等重点行业领域数据标注,支撑人工智能在行业领域的应用赋能。

  在增强创新驱动方面,实施意见强调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健全数据标注标准、打造高水平创新载体。依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加强数据标注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应用,支持智能化工具研发和数据标注创新平台建设。同时,围绕数据标注关键环节,建立数据标注标准体系框架,制定相关国家标准,并培育建设数据标注领域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

  在培育繁荣生态方面,实施意见提出着力壮大经营主体、积极完善产业生态、强化带动引领作用、深化国际交流合作。通过培育数据标注龙头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推动数据标注企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同时,畅通数据采集、标注、人工智能应用产业链,支持数据标注开源平台建设,完善数据标注产业生态。此外,还将鼓励和支持数据标注基地先行先试,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推动数据标注产业的国际化发展。

  在优化支撑体系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提升标注公共服务能力、加强标注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标注产业安全发展。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各类产业基金、专业投资机构加大数据标注产业投资力度。同时,建设数据标注公共服务平台,加强标注产业动态监测和风险管理能力。此外,还将以人才项目计划和科技项目等为抓手,培育和引进高端专业人才,并加强数据标注安全性风险识别、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等相关规范建设。

  为确保实施意见的落地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统筹推进数据标注产业发展工作,指导地方出台配套政策。各地方、各部门也将加强数据标注产业支持力度,统筹资金、数据、人才等各类要素资源,支持好配套建设及设施运行保障。

  此次实施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在推动数据标注产业高质量发展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未来,随着各项措施的深入实施,我国数据标注产业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数据标注产业高质量发 …

国家能源局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助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

  近日,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该《管理办法》旨在适应新能源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据悉,《管理办法》是在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形成的。自2013年《暂行办法》出台以来,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取得了显著发展。截至2024年底,分布式光伏发电累计装机达到3.7亿千瓦,是2013年底的121倍,占全部光伏发电装机的42%,占全国发电总装机的11%。然而,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接网消纳成为制约发展的主要矛盾,亟需调整管理思路,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又好又快发展。

  《管理办法》明确了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定义,即在用户侧开发、在配电网接入、原则上在配电网系统就近平衡调节的光伏发电设施。该办法强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应充分尊重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所有人意愿,各地不得以特许权经营等方式影响营商环境,切实保护用户特别是农户的合法权益。

  在备案管理方面,《管理办法》实行“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并细化了备案信息、合并备案、备案变更、建档立卡等要求。特别指出,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以防止企业与个人权责不对等,维护农户利益不受侵害。

  对于电网接入方面,《管理办法》要求电网企业针对不同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制定差异化接入电网工作制度,合理优化或简化工作流程,提供“一站式”办理服务。同时,建立配电网可开放容量按季度发布和预警机制,引导分布式光伏发电科学合理布局。此外,电网企业还应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工作。

  在运行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安全生产、调度运行、模式创新、运维管理、信息管理、消纳监测、改造升级等方面的要求。鼓励项目通过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聚合等形式参与调度,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还充分考虑了新老政策的衔接问题。对于在本办法印发前已备案的项目,给予充足的衔接过渡期,仍按原有政策执行。这一举措有助于确保政策的平稳过渡和行业的稳定发展。

  国家能源局表示,下一步将加强对《管理办法》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推动各地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认真执行。同时,将继续关注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的发展动态,及时完善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此次《管理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和市场的逐步成熟,分布式光伏发电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和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
文章链接:仪表网 https://www.ybzhan.cn/news/detail-120671.html

  近日,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 …

16400个样地!《全国生态质量监测样地设置方案》正式印发


  根据方案要求,全国共布设了16400个生态质量监测样地,基本实现了县级行政单元的全覆盖,有效补齐了过去地面生态质量监测的短板。这些样地作为生态质量监测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将重点监测生态系统植物群落的物种组成、结构和功能,同时兼顾鸟类等其他生物类群的物种多样性,为遥感监测结果提供地面验证和精度评估。
 
  全国样地的布设围绕“科学布设,客观评价;全面覆盖,突出重点;继承发展,安全可达”等原则实施,涵盖了八大生态系统类型。具体来说,森林样地数量为5551个,草地2263个,湿地543个,荒漠395个,城乡地区2570个,农田2069个,水体2468个,海洋541个。这些样地在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生态空间进行了加密布设,以实现高水平监测支撑高效能生态保护监管。
 
  此次生态质量监测网络的建立,不仅是对我国生态环境现状的动态记录,更承载着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任。通过监测样地,可以全面系统地观察到生态系统植物群落的物种组成、结构以及功能等多方面的情况,为科研人员、生态环境管理者以及公众提供重要参考。
 
  生态环境部表示,下一步将继续优化生态质量监测技术体系,积极发挥生态质量综合站及样地的作用,推动生态质量监测网络高效运行。这将为全面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提供有力支撑。

  根据方案要求,全国共布设了16400个生态质量监测样地,基本实现了县级行政单元的全覆盖,有效补齐了过去地面 …

总局回复关于修改《计量法》的建议!

张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计量法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您在建议中提到的“我国现行计量法仍然是器具法”“计量监管方式需要转变”“调整范围需要进一步丰富完善”,对我们修改计量法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我们高度赞成您提出的修改计量法的建议,并积极推进计量法修订。

一、关于计量法修订的基本情况计量是指为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量值的准确可靠、测量结果的一致而开展的各项管理和技术活动的统称,是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国防建设、民生保障的重要基础,是构建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的重要支撑。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专门调整计量活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自1986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统一我国计量单位制度,规范计量器具管理,促进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科技水平不断进步,社会各方面对计量的需求水平大幅提高,计量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计量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印发重要文件,就加强计量体系和能力建设,更好发挥计量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作出部署。为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各方面对计量工作的实际需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市场监管总局积极推进计量法修订工作。2015年,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向国务院报送《计量法(送审稿)》。根据司法部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又于2018年、2019年、2021年、2022年4次报送修改完善稿。2023年,司法部组织召开多次企业座谈会、专家论证会,赴地方开展实地调研等,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通过问卷形式征求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对《计量法》修订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修改稿。2024年,根据司法部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召开专题论证会,对《计量法》法律责任部分进行了专门研究,并增加民生计量相关内容,进一步完善计量器具管理,提高计量违法成本,增强法律的刚性约束。

二、关于计量法修订的主要思路此次《计量法》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考虑当前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对计量服务保障工作的需求,围绕计量工作引领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进行制度设计。在修订计量法的总体思路上,着力处理好四个主要关系:一是处理好统一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关系。坚持统一管理与部门分工相结合,政府监管与社会共治相结合,推动在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下,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广泛参与和共同治理。二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坚持“稳中求进”,实现市场调节和政府管理的有机结合,将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开,强化企业和社会各方的主体地位和作用。三是处理好放开事前准入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关系。坚持“以进促稳”,做到企业自主管理与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机结合,进一步强化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要求。四是处理好现在和未来的关系。坚持“先立后破”,既充分考虑目前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健全计量单位、计量基标准、计量器具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又兼顾未来计量促进引领发展的需要,对测量活动、测量结果等提出要求。对于您提出的“强化企业和社会各方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建议,在《计量法》修订中,我们将原先单一的“部门监管法”定位调整为多元的“经济社会促进与规范法”,充分发挥社会各方主体在计量活动中的作用。修订草案赋予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计量监督管理权限,明确部门计量监督管理职责和地位;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开展测量理论、测量技术研究和应用。增加“测量保证”一章,引导社会各方测量活动主体加强对测量器具、测量过程、测量方法、测量结果等的管理,真正体现大计量的思路和理念。对于您提出的“适度提高计量违法的处罚金额”建议,我们在《计量法》修订中已经进行了重点研究,并充分听取了各方面意见。目前,修订草案大幅提高各类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特别是对目前普遍存在的缺斤短两、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等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计量违法行为提高处罚金额,确保法律责任与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匹配衔接。对于您提出的“将计量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议,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已明确将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按照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牵头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顶层设计,规范失信惩戒措施,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计量法》修订列为“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的第一类项目;《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计量法》修订列为研究项目。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继续积极配合立法机关推进《计量法》修订工作,力争于2024年底前提请国务院审议,争取能够早日出台。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6月25日

(内容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张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计量法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您在建议中提到 …

市场监管局印发《标准必要专利饭垄断指引》 仪器市场如何做好专利保护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近日,市场监管局正式发布了《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旨在预防和制止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举措无疑为仪器市场的专利保护和公平竞争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和保障。以下是详细报道: 《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这一举措旨在预防和制止经营者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文件的出台,对于仪器市场的专利保护和公平竞争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和保障。 标准必要专利是指技术标准中包含的必不可少和不可替代的专利。在国际、国内标准之中掌握标准必要专利,是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布局、参与市场竞争的高端形式。这些专利不仅是技术创新的重要成果,也是企业在市场中占据有利地位的关键因素。然而,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的扩大,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行为也日益增多,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指引》共六章二十二条,详细界定了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概念,提出了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行为分析原则以及相关市场界定思路,建立了事前事中监管规则。通过加强信息披露、许可承诺、善意谈判等行为指引和高风险行为预防,为广大经营者提供了清晰明确的行为遵循。

一、信息披露与善意谈判:确保公平合理的许可承诺 在仪器市场中,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应当及时充分披露其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信息,并作出公平、合理且无歧视的许可承诺。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还能促进各方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善意的许可谈判,从而达成互利共赢的协议。这种机制的建立,将有效防止专利权人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地位进行不公平交易。

二、防止滥用禁令救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市场监管总局明确禁止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滥用禁令救济措施,如利用禁令压迫他人缴纳过高的许可费或提出不合理的许可要求。一旦发现此类行为,将被视为企图垄断市场,受到法律制裁。这一规定有助于遏制专利权人通过司法手段不当获取竞争优势,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有序性。

三、加强反垄断监管执法:提升制度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为了进一步增强反垄断监管执法的稳定性和透明度,市场监管总局细化了相关制度规则,使其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将有助于规范和引导仪器行业的公平竞争,减少因制度模糊而产生的争议。同时,通过强化执法力度,可以更有效地打击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行为,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政策体系:营造有序透明的市场环境 政府应高度重视标准必要专利活动及相关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政策体系,营造一个有序透明的市场环境。这包括减少争议摩擦,促进市场化活动和司法纠纷处理的公平高效。通过建立健全的政策框架,可以为仪器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五、跨区域联合监管:推动公平公正执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监管效果,建议建立综合监管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减少自由裁量权,确保公平公正执法。此外,鼓励跨区域联合发布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创新联合监管模式,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和技术挑战。

六、适应国际治理趋势:健全我国标准必要专利治理体系 制定出台《指引》不仅有利于主动顺应国际治理趋势和产业发展大势,还有助于推动健全我国的标准必要专利治理体系。通过及时、准确、充分地释放我国政府统筹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公平竞争的政策导向,可以增强国际社会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总之,《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的发布为仪器市场的专利保护和公平竞争提供了有力的支持。通过实施上述措施,仪器市场可以更好地进行专利保护,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未来,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和执行力度的加大,相信仪器市场将迎来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局面。

近日,市场监管局正式发布了《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旨在预防和制止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排除、 …